山西省下发通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
2009-06-1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山西省政府最新出台的《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将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用于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
为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山西省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数额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的规定,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资金的来源及支付比例等。
其中,在未正式出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前,每征收一亩农用地,暂由用地单位在现行补偿标准基础上,按各县(市、区)平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五倍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县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支付社保费用。
同时,对支付社保费用进行了具体规定。用地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中,60%用于支付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费用,40%用于支付农村集体应承担的费用。具体数额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承担的比例分别计算。按照60%、40%费用不足支付农民个人和农村集体社保费用的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另外,落实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其中,当地政府承担的社保费用,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具体数额按照当地确定的政府承担比例计算。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由市、县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人员后实施供地。
国家或省政府如颁布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本《通知》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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