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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户籍管理期限为两年
2009-06-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从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了解到,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山东省内高校毕业生,即日起可到该中心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10月31日截止办理,户籍管理期限为2年。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为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设立集体户口的函》(鲁公户[2003]10号)的规定,为给广大应届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由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接收及落户手续,办理对象为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普通高校本科 (含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的未婚应届毕业生。具体接收程序包括5个步骤:第一步,非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in-dex.html),师范类毕业生登录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www.sdgxjy.com/),通过职位搜索中的快速搜索查找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投递简历;第二步,经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向毕业生发出签约邀请,毕业生同意后应约;第三步,应约毕业生从网上下载《山东省高等(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步,由毕业生主管部门为毕业生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报到单位为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 (人事代理);第五步,档案转至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后,毕业生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等到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报到,按规定交纳档案管理费,同时签订《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书》,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山东省人才服务中心为此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管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出具与档案有关的各类证明材料;负责身份确认、工龄计算及档案工资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承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初级职称确认;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帮助见习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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