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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者7月可办养老保险
2009-06-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吉林省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7月起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了。

    昨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对《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退休人员居住地与企业所在地不一致时,统一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异地迁移的企业向迁移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应提交企业原始营业执照或企业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

    2009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申请参保时间,全省统一为2009年9月30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时间全省统一为2009年10月。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按照《试行办法》规定参保时年龄达到73周岁及以上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当地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4%计发。

    涉及哪几类企业?

    《试行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因长期停产,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由原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二、重组、改制后,其所有制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三、原行业统筹范围内,经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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