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社保基金治理再掀“风暴”
2009-08-0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7月29日获悉,无锡市已出台《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首次明确了社保基金违法具体行为、举报办法、奖励标准等内容,社保基金治理“风暴”再次动起了“真格”。
办法规定,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但是,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将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但要获得奖励,必须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实名举报,同时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对于奖励,办法规定:对单位或者对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的1%进行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的10%进行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给予奖励200元。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王可人)
办法规定,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但是,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将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举报人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但要获得奖励,必须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实名举报,同时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对于奖励,办法规定:对单位或者对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的1%进行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的10%进行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给予奖励200元。对同一案件有多个举报人的,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王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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