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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省城54万人参加居民医保
2009-09-3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劳动保障局获悉,合肥城区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持续增加,自7月20日启动至9月25日止,已有54万多人参保,达到去年参保居民总数的101%。
  合肥居民医保作为该市38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2007年启动当年全市参保达53万人,累计4。5万人享受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效地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解决了城镇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自7月20日启动至9月25日止,已有544648人参保,达到去年参保居民总数的101%,参保人中一般居民参保379149人、在校中小学生参保165499人。参保总人数中包河区130790人、庐阳区120014人、蜀山区110328人、瑶海区110182人、新站区32085人、经开区20849人、高新区20400人。另外,肥东县2009年城镇居民医保参保83514人,达到去年参保居民总数的119%。

  据了解,城镇居民参保后,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止,参保人可按政策规定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含由合肥市转到外地住院费用和异地急诊抢救住院费用)和特殊病门诊的医疗费用。另外,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可享受20元的普通门诊补助,补助金额打在本人医保卡中,可在城镇居民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的基金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自费,超过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其中,属一类低保、重度残疾的参保居民,基金支付比例再增加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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