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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证明不了劳动关系
2009-10-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扬州网讯“这合同不算吗?合同还有假?”翁某拿着自己的代理合同,百思不得其解。近日,维扬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因“员工”无法证明自己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驳回了原告翁某的诉讼请求。

  试用期内被口头辞退

  今年5月18日,翁某与扬州某公司签订酒水推销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原、被告的关系为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代理期限为一年。近日,该公司口头辞退翁某,翁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翁某称,双方原本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3年劳动合同。然而,该公司在试用期内,强迫其签订酒水推销代理合同,“尽管不愿意,我还是签了,工作也很卖力,没想到在试用期内被口头辞退,没有原因。”该公司则称翁某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确属双方自愿,被问及辞退翁某的原因,该公司负责人避而不谈。

  证明材料也不能证明

  为证明自己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翁某提供给法院一份证明材料,此材料是2009年5月23日由被告出具给招商银行的,内容为:“翁某系××公司员工,职务为业务员,月平均收入2000元。”这份材料是该公司为使翁某顺利获得房贷而出具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翁某提供给招商银行的收入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翁某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系违背其意志,法院经审查后不予采信。

  律师:慎签代理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江扬律师事务所的高晓光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便于举证,陈律师建议用人单位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他还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了解《劳动合同法》,慎签代理合同,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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