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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签无固定期合同
2009-10-1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这里“连续工作满10年”是指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是连续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这里规定的较为严格,劳动者既要满足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规定,同时还要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同时满足“双十”规定,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时,用人单位才无权拒绝。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避免用人单位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优待,如,《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中就包括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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