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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规定工伤先康复后鉴定 力保职工权益
2009-11-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重工伤补偿、轻工伤预防和康复一直制约着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业发展,11日上午,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工伤康复相关4个试行办法,邀请20名代表进行听证。

  据悉,在劳动部要求相关基础上,我市参照已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省外工伤康复机构经验,对从事工伤康复的医疗机构在软、硬件上提出了要求。医疗机构在软件上,应有不少于10名康复专业,20人以上专职康复治疗医师;在硬件上必须具有运动治疗设备、康复评定等规定的设备,方可申请成为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避免工伤康复机构不愿意进行必要投入而影响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

  为了保证工伤康复事业的良性发展,在制定工伤康复办法过程中,制定了淘汰机制,针对性的拟定了量化评分细则。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暂停协议服务资格或取消协议服务的处理,加强了对工伤康复机构的管理。本次试行的工伤康复办法采取主动康复和被动康复相结合,确保了早期康复的及时介入。为保证工伤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办法对经确定的工商康复对象,明确规定工伤康复是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前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了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同时对于单位或经治医院拒绝将工伤职工转入康复,延误康复治疗的,也明确了责任。先康复、再鉴定即降低了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有利于其重返社会、重新就业,又降低了基金的后续支出。

  今日参加听证的20名听证代表普遍认为,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工伤康复机构评定办法以及工伤康复机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等四个配套办法的出台,会给工伤康复的病人带来很多优点,同时也会给国家和用人单位带来很多的好处。

  云南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怡梅认为,诊疗项目和费用方面,应该对康复机构也有个约束,比如说超出康复费用应该提前告知职工,特别是大的费用,因为产生这些费用,工伤基金不支付,都是属于工伤,要用人单位承担,如果这个不告知用人单位,很多事情就会发生纠纷。医院代表王启智则认为,在康复机构的评估上门槛偏高。康复医学科在医学里面都是比较后期的,有资质的专业领域不是很多。能达到现行条件的医院,在昆明并没有几家。

  据悉,发言的19位代表现场共提出了30多条意见,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听证代表的建议进行整理归纳,并对公示文件进行修改。试行办法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将暂以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下发试行。(记者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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