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明年元旦起参保城镇居民生孩子可报销
2009-12-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记者昨天从山东省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根据日前正式下发的通知,中心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自2010年1月1日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非剖宫产800元。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的70%予以结算。低于定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按规定,中心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暂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生育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身份证、医保卡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待程序完善后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
潍坊市还规定,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要求,各县市要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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