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2009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情况分析
2009年,全区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490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88件,涉及劳动者人数3182人;劳动者申述案件4482件,劳动者申请仲裁案件中涉及劳动者人数8276人。截止2009年底,全区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358件,结案率为96.2%。2009年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主要表现以下六个特点。
一、全年案件受理总量呈逐渐下降趋势。一是劳动争议预防工作初见成效。通过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和劳动者送法上门、接待来信来访、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及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等有了较深入的认识,除了到仲裁机构解决劳动纠纷外,基层调解组织通过调解化解了大量的劳动争议。二是企业从根源上减少了劳动争议的产生。企业经营者逐步提高了对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的认识程度,实践证明,由于企业注重从根源上抓起,努力在劳动用工管理上求规范,从而使该企业的劳动争议减少,企业生产效益明显提高。三是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检查在维护劳动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督导和防范作用。
二、案件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近年来,各级仲裁机构一直强化调解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快”原则,即受理案件立案审查快、案件开庭审理快、仲裁结果裁决快。并把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首选手段,坚持以“先调解后裁决、多调解少裁决、先沟通后裁决”作为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准则,多渠道、多角度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疏导工作,最大程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三、用人单位胜诉案件数略有增加。用人单位胜诉及部分胜诉案件所占比例虽然仍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在总量上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胜诉的主要原因包括四方面:第一,劳动者不能正确区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和依法解除的后果,导致仲裁请求表述不清,往往不能得到支持。第二,劳动者不了解新旧法律法规的衔接,误认为终止劳动合同就等于经济补偿。第三,因不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劳动者往往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提出,导致错失仲裁时效。第四,劳动者缺乏证据,导致败诉。
四、劳动争议焦点集中。2009年劳动争议的焦点仍集中在社会保险待遇及福利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经济补偿、赔偿金、违约金争议上。而且此类争议案件中劳动者胜诉率较高。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用工制度作了更为严格、合理的规定,从而使潜在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桌面化”,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加班工资、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多;同时,由于用工不规范、不合法,部分用人单位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由于案件类型多样化,加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由于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管提什么仲裁诉求,都没有仲裁风险,劳动者自然选择最高标准,来满足自己的最大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了解的不多,从而在提出诉求时,无依据诉求增多,这就导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即使有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按照受理原则,仲裁员要对每一项请求进行审查和回应,处理难度和工作量明显加大。
六、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依然十分艰难。2009年立案受理的争议案件中,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传统的身份性争议继续减少,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及劳动报酬等经济性争议逐渐替代了身份性争议,成为当前争议的重点。由于案件争议矛盾由身份型向经济型转化,从而导致争议原因逐渐向复杂化、涉及行业多样化的趋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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