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疆自治区30万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享受基本养老保障。日前,新疆出台了《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具有城镇户籍,2009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国有或集体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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