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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应支付二倍工资
2010-07-14作者:未知来源:胶东在线

  网民通过“网上问法”提问:我从09年10月开始到10年7月1日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说试用期3个月后就能签,但是我现在工作都半年多了,而且在2010年7月1日,单位说经济有困难,没有岗位,让我离职。请问:我要怎么办?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说辞退就辞退么?而且超过试用期,不给交劳动保险是不是有经济补偿?

  “网上问法”律师团给予以下解答:

  董玉强律师: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你可以向单位主张09年11月-10年7月1日的一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视自己情况向单位主张一个月或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闫卓云律师: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并且单位有义务为你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张日军律师: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自第二个起至第12个月间,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工资。现在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当给你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缴纳保险,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舒宇律师:应当签订合同,没签订应给你双倍工资,应当给你交纳劳动保险,支付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何智勇律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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