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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的第一个“尴尬”:最后的退保潮
2010-07-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改善民生是2010年的主旋律。新年伊始实施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正成为这一主旋律中温暖的开篇。但在2009年年底再次爆发的“退保潮”却让这一温暖新政策的出台遭遇了第一个“尴尬”

  退保潮在意料之中

  发生退保潮原因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新政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这就彻底关死了“退保之门”。

  2009年12月31日,深圳市有近两万名参保者涌向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和各区的社保服务站办理退保手续,人数创深圳历史新高。相关人士称,退保者主要为3类人员:一类是户口在农村的农民工,想过年回家能带点钱回去;第二类是刚出来工作不久的年轻人,他们对新政策不了解,对养老的概念比较淡薄,觉得还是拿到钱实在,这类人占多数;还有一类是年龄较大的人群,认为就算是继续转移缴费都无法享受退休待遇,所以干脆退保。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杨立雄认为,这是意料之中的事。他告诉记者,现有制度中不允许退保,从理论上来讲,是正确的,但也可能会影响参保者的积极性,因为目前养老保险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衔接还无法实现,这是农民工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之一。杨立雄还表示,之前设计的退保制度,是一种地方利益的考虑,实际是损害了农民工利益的。

  “城乡”衔接已在规划

  “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只在试点,只覆盖全国10%地区。下一步要做的就是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要实现农民工在城镇所上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其实并不困难,只需要首先把各地对农民工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杨立雄说。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该负责人介绍称,按照以往的制度,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1.5亿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使他们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甚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无法实现,从而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保”的主要原因。而目前的《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

  新政两大关注点(延伸阅读)

  单位缴费转移为何只转12%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12%的总和转移。由于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只转移12%是否会对流动就业人员的权益造成损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多地就业最后在哪“领钱”

  在频繁流动就业的情况下,最终可以选择在哪里领取基本的养老保险,这是参保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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