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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五项措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10-07-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山西新闻网 山西市场导报 
 

  近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劳动关系总体比较稳定,但劳动合同制度落实仍不能够完全到位,有劳动无合同、有合同无劳动、社保长期欠交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之间工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严重超时加班、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集体上访事件呈增多趋势。

  针对以上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实施五项措施,推动企业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推进《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颁布实施

  新颁布实施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继《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在全国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条例》颁布实施,在帮扶企业应对危机上有了新的创造,条例规定了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情形,即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这样既便于企业休养生息,走出困境,也方便劳动者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增加工资收入,等到企业经济状况好转时再回到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

  同时,在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上也有了新的举措。《条例》提出了“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备案”,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根据省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程

  做好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积极指导企业采取弹性工时、弹性工资、弹性工作制等措施应对危机。

  为此,我省延长了“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至2010年底。年内,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认定的中小企业,可享受专为困难企业“量身打造”的“五缓四降三补”帮扶政策。

  优惠政策具体为:“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至今,我省共发布9次月最低工资标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850元,年均增长10.1%。这次我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增幅达18%,最低增幅为12%,平均增长15.5%。

  我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健全了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督促企业普遍建立欠薪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累计存储工资保证金1.17亿元,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建立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挂钩并同步增长的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做实工资指导线,据快报统计,2009年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59元,同比增长10.6%。

  加大劳动保障维权监察力度

  针对不同的监察对象和重点问题,我省将集中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包括:清理整顿人力市场秩序,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好的求职环境;专项检查农村地区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及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

  从源头化解和处理劳动争议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我省专门成立了劳动纠纷预防调处协会,为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指导企业依法订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建立健全规范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正确处理各类劳动争议,帮助企业建立劳动保障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提升用人单位预防、调处劳动纠纷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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