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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轻判农民工违法讨薪案引争议
2010-07-22作者:未知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看着办公桌上的一摞刑事犯罪的缓刑判决书,和被告人、被害人写来的一封封感谢信,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朱艺枝没有案结事了后的喜悦,相反却有一种说不出来的痛。

  “这些都是农民工因讨薪不成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判决。案件的起因虽然是被害人造成的,但农民工毕竟触犯了刑法,尽管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农民工从轻判处刑罚,可农民工因讨薪受到的伤害并不轻。”3月28日,朱艺枝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尽管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让被害人、被告人心服口服的判决,但上街区人民法院对农民工违法讨薪轻判的做法还是引发了一场争议。

  诉讼程序太慢

  农民工讨薪剑走偏锋

  “出来打工不容易,可老板不给钱。我是被逼无奈才把老板的电脑变卖的。”朱艺枝在办理农民工王某涉嫌盗窃的案件时,多次听到王某这样的陈述。

  法院查明,王某所在单位的老板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员工的工资,每月只发少量的生活费。王某的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他向老板催要拖欠的工资,老板只给了几百元。有一次,他在上夜班时,趁老板和同事们不在,将办公电脑等物品盗走变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是由于老板自身存在过错而引发的,不同于普通的盗窃案件,王某主观恶性不大,在案发前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故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朱艺枝曾问王某:“你为何不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渠道讨要工资呢?”王某回答说:“不知道去哪进行劳动仲裁,再说了,还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打官司太慢,远水解不了近渴。其实,欠不欠钱,老板比谁都清楚。”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讨薪案件数量并不大,只是冰山一角,但社会影响大。”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3月初,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排查,河南全省目前尚有1449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诉讼案件已经受理、尚未办结,涉案人数4004人,金额达1.02亿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在全省法院系统启动“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

  一些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向记者坦言,“农民工寻求国家公权力救济,的确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情况,如果案件再进入二审或再审,周期会更长。这些看似标的额较小的金钱,却是维系农民工及其一家老小的生活开支,经不起拖延。另外,公权力救济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诉讼程序复杂、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而农民工群体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不到万不得已,他们是不会走诉讼程序的。”

  “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讨要理所应当,但这往往又是与老板之间产生矛盾的导火索。只要有一方处理不当,矛盾就容易扩大,甚至演变成刑事案件。”朱艺枝说。

  讨薪引发犯罪

  法院视情节从轻处罚

  据记者了解,前几年,农民工因讨薪不成引发的盗窃案件较多。最近,由此引发的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等暴力性犯罪又呈上升之势。家住贫困山区的梁某在李某的建筑工地辛辛苦苦干了一年,李某一直拖欠2万余元的工钱。梁某多次找李某讨要工资,苦苦哀求无果,而且在讨要过程中,还遭到李某的恶语中伤。于是,梁某在李某的儿子放学回家的路上将其绑架,然后向李某索要2万元工资。

  “因讨薪引发的抢劫案件也在增多。”朱艺枝翻开一本卷宗对记者说,原某等人因向包工头贾某索要工资未果,加之在讨要工资的过程中受到贾某的恶语和行为刺激,一时情绪失控,持刀将贾某身上携带的万余元现金抢走。

  “对此类案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依法从轻处罚。”朱艺枝告诉记者,具体审理因讨薪引发的抢劫案件时,如果农民工抢劫的数额略高于应得工资额的,可定罪但不宜过重;抢劫的数额远远高于应得工资额的,在扣除应得工资额后定罪处罚,但也不宜过重;用工方存在明显过错的可减轻处罚。

  据朱艺枝介绍,如果此类案件对社会危害不大,被害人也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官一般会建议判处缓刑。“我们认为,这种处罚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每办结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感谢法院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机会的同时,表示今后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不少被害人也对自己的欠薪行为进行反思,主动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轻判引发争议

  法官称并非因身份减免处罚

  朱艺枝没想到,他们的这种做法引发了争议。

  “不能因讨薪就从轻判处刑罚,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一种声音认为,农民工讨薪的行为虽然值得同情,但不能因这种行为而损害其他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比如采取人身监禁、暴力等方式。在个案处理上,法院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肯定会考虑到情节,但从轻判处刑罚的后果,有可能引发其他农民工的效仿。如果对该群体的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有特殊照顾,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朱艺枝认为,农民工因讨薪引发的犯罪具有明显的“自救”性特征。这种“自我救济”式犯罪大多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纠集一帮同乡、亲友去老板那里讨工钱,遭拒绝时可能发生砸东西和打架斗殴的行为,严重者将构成侵害公私财产罪或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还有拿不到工资的农民工将单位的产品、原料、部件或生产工具偷出变卖,“自我兑现工资”,构成盗窃罪;再就是以暴力对拖欠工资的老板及其家属进行直接的报复,严重者常常酿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及抢劫、绑架等恶性案件。

  “农民工是弱势人群,如果是初犯,而且情节轻微的,在适用刑法时应尽量宽容。”朱艺枝说,法官在决定量刑时,既关注侵害结果,也充分考虑人情事理与社会效果,并不是把农民工的身份作为减免处罚的理由。“宽”的侧重基点在于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更多顾及了刑法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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