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女白领4天未完成工作量被解聘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任行政助理的李小姐,休完产假后无法再从事原工种,她在未申请哺乳假情况下,未去公司上班。事后公司另行安排她去电话客服工作,在新岗位上因李小姐连续4天没有完成指定的工作量,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李小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等诉求,判决不予支持。

  2006年8月下旬,李小姐与该电子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李小姐担任公司行政助理工作。2008年11月10日,在合同履行期间李小姐生育一子,产假结束后未上班。2009年6月中旬,公司向李小姐发出通知称,你于2009年3月10日产假期满后,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出勤,要求在一周内去公司说明原委。李小姐回函称,是公司在自己产假结束后,不安排自己新的工作岗位,致使她无法上班,同时请求立即恢复工作岗位并发放所扣工资。

  7月13日,公司再次向李小姐发通知称,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09年11月9日,通知李小姐在2009年7月16日到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到,恢复上班。7月16日,李小姐上班后,被安排在公司电话客服部门,客服工作性质为电话邀约,月工资为1600元。

  同年10月26日,公司通知李小姐变更工作岗位,但仍担任客服工作,电话邀约内容由团购活动邀约,变更为家装活动邀约,薪资待遇不变,要求李小姐从次日到项目部报到。李小姐接通知后,即到项目部上班。但自2009年10月27日至30日,公司4天出具4份确认单,均认为李小姐没有完成指定的工作。2009年10月30日,公司以李小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为李小姐办理了退工手续。

  2010年1月,李小姐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9年3月11日至7月15日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却未获仲裁委的支持。李小姐再向法院起诉,仍主张赔偿金、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计25600元。

  法庭上,该电子商务公司辩称李小姐在工作中有严重违纪,公司解除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还称从2009年3月11日至同年7月15日李小姐没有上班,不同意支付该期间工资及25%的赔偿金。

  公司还提供2009年度员工手册,以及近3年员工手册网上公布记录,证明员工手册已按时公布,每位员工均应遵守。在员工手册中规定,消极怠工,拒不履行工作职责,拒绝服从上级有关工作的正确指令,拒绝在工作中提供帮助、合作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可能因其错误的严重性而被立即解雇,无需警告。

  法院认为,李小姐与该电子商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应于2008年8月31日期满,因李小姐处于孕期双方劳动关系延续。2009年3月10日,李小姐产假期满后理应上班或申请哺乳期。直到7月16日,李小姐上班公司重新安排了她新的工作,李小姐对此工作没有异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2009年10月26日,公司要求李小姐到项目部上班,工作内容为家装活动邀约。法院以为,家装活动邀约仍属客服工作,根据公司提供的工作确认单显示,李小姐在这4天内,未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而作为已工作多年的李小姐,理应知晓公司员工手册的内容。法院认为自2009年3月10日至7月15日的李小姐恢复上班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中止履行状态,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的工资,遂作出了李小姐败诉的判决。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