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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辞职后索赔双倍工资被拒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下发“录用通知”

  等同“劳动合同”?

  昨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资纠纷。之前,马先生辞职后,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向单位要求领取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被拒绝后,马先生与单位闹上公堂,该案已先后由昆明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五华区法院裁决、判决,当事人不服,便又上诉至昆明市中院。

  马先生于2009年8月向昆明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称:他于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6日,应聘到云南某公司任总裁秘书兼办公室文秘,双方约定试用期为2008年8月5日至2008年11月4日,工资为每月2560元,2008年11月5日转正后,每月工资为3200元。2009年3月6日他提出离职申请,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他一直没有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此,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他在职期间双倍工资17920元及经济补偿金2925元。委员会于9月15日下达了“仲裁裁决书”:支持原告方马先生的请求。

  之后,公司不服裁决,于2009年9月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原、被告方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展开辩论,原告认为:马先生被公司录用,是经过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初步审批后,经上级主管领导盖章签字,并下发了“录用通知书”,由此可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未办理社会保险,是因为被告一直没有提供相关证件协助办理造成的。而被告辩称:“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是有本质区别的,他离开公司的原因就是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社会保险,他感到将来自己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法院于11月开庭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告举证的“录用通知”上的内容中载明的劳动者的工作性质、期限、工资等约定,可以视为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劳动合同,由此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之后,马先生不服判决,又再次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昆明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辩论的焦点仍是“录用通知”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该案将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没签合同辞职 可索双倍工资

  昆明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在了解了此案的情况后表示,针对本案中“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的问题,其实,在《劳动合同法》和《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多项条款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能够在法律上生效的《劳动合同》,必须是要经过劳动部门鉴证机构审核、盖章并备案后才能确立。在此,刘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与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辞职或被解雇的,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起诉,向用人单位索赔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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