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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获工资补偿8.8万余元
2010-07-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不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是法律的规定,但是支付总额居然达到近9万元还是罕见的。昨天,打工者余晓玲终于拿到了耗时近2年的这份胜诉判决书,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应支付余晓玲补偿款176505.14元,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加付工资88413.79元。这是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合同案中,单人获得的最高补偿。

  案情:从月薪8300元变为无底薪

  2003年11月,余晓玲受聘到中山市华丽置业有限公司(化名)任销售经理。2007年3月2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还约定余晓玲的工资为每月8000元(税后)。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余晓玲仍继续在华丽公司工作,且从2008年2月开始,余晓玲的底薪调为8300元/月。

  2008年8月,华丽公司对余晓玲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余晓玲无底薪,其工作性质是在外销售,而不用驻场销售,每销售出一套房子公司予以提成5000元。余晓玲于2008年9月10日口头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是余晓玲认为,自己辞职是因华丽公司单方改变其工作岗位及变更其工资标准,过错在用人单位,且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余晓玲以此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后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但余晓玲对仲裁和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满意,遂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焦点

  争议一:余晓玲离职公司应否给予补偿?

  要确定这一点,就要弄清楚公司是否变更了余晓玲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

  华丽公司虽然承认公司推出了新的工作安排方案和提成方案,但认为并没有实施。在仲裁阶段,余晓玲申请证人李韵出庭作证,证人证实上述方案有施行。华丽公司声称不确认该证人的身份。

  市中级法院认为,华丽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及工作安排方案上均出现李韵的名字,显然华丽公司的主张前后矛盾,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定上述2个新方案已经实施,而该2个方案的内容显示华丽公司对余晓玲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余晓玲可以据此要求华丽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争议二:不签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还是劳动者?

  华丽公司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余晓玲不同意签订,并提交了其他13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证人的证言。余晓玲则认为,在法庭上提交的劳动合同是在余晓玲案进入仲裁程序后倒签的,事实的经过是,由于华丽不满意市劳动局提供的合同文本,曾提出自己搞一个合同文本。但是,这个合同文本在公司人事部门和公司老板之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所以就撂了下来,公司员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市中级法院认为,即使其他13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余晓玲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证人是华丽公司员工,与华丽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对其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因华丽公司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华丽公司在原劳动合同终止并与余晓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未与余晓玲签订劳动合同,华丽公司应加付余晓玲2008年2月1日至9月10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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