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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2010-07-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

  企业将可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根据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企业将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同时,为充分利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资源,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上述调解组织申请劳动调解。

  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

  拟实行“一裁终局”

  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对部分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是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草案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和解后反悔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是单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现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如用人单位不配合举证

  仲裁机关将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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