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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高龄困难人员社保缴费难破冰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宁夏新闻网

  7月19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2010年上半年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6月底,全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99万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5.32%,其中养老保险新增扩面9.1万人;共征收养老保险费35.47亿元。贺兰、平罗、盐池3个新农保试点县参保人数达到25.32万人,收缴养老保险费2912万元,参保率达到77.76%,60周岁以上领取基础养老金4.58万人,共发放养老金1518万元,发放率100%。全区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保持100%,社会服务率100%。全面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整体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和新成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考虑到部分高龄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难的问题,宁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已联合自治区民政、司法、财政等部门下发了《关于老龄低保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和离休干部(含建国前老工人)遗孀,可以通过以每月领取的养老金还贷,或以死亡后的抚恤金作担保的方式,贷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考虑到老龄低保人员贷款期间,如以养老金还贷,则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实际情况,还进一步明确了:老龄低保人员在以养老金还贷期间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贷款还清后由民政部门审核停发低保相关待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申报,确认是否享受。截至目前,全区已受理贷款申请2000余人,在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县,银行受理100余人,已审批85人,发放贷款100万元。其它市县正在积极与相关部门协商开展此项业务。

  为妥善解决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过程中存在的结算周期长、个人垫付资金负担重等突出问题,更好地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日前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可通过两地协商,参保地经办机构邮寄报销、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报销等方式,逐步实现就地结算,同时还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快市级统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结算,尽快实现同城无异地,减少区内异地就医人数。并加快建立起统筹区域内的网络结算体系,统筹地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持卡就医买药,住院及门诊大病实行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费用,以便进一步提高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

  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维护和稳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合)人员合法权益,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境内的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应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能同时重复参保。同时明确了参保人员凭原就业地参保(合)凭证,可在新就业地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账户可随本人转移,新参保地承认原参保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记者 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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