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农民工的税票引发的思考
盛夏的一个午后,从办税大厅的门口走进来一位农民大叔,办税服务员迎了上去:“大叔,请问您有什么事吗?”“过几天工地上要发工资了,会计要我来税务局开发票,请您帮我开2200元发票。”“嗯,好的。”大叔在办税人员热情的提示下提交了一些资料,填写了代开票申请表。随着打印机“嗞嗞”的声音,办税员礼貌地说:“大叔,请您交400.45元税款。”“什么?要交多少钱?”办税员重复了一遍。“啊,怎么要交这么多钱啊,请问是要交哪些税?”“营业税110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28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5元,大叔您瞧瞧。”大叔睁大眼睛仔细的盯着税票上的数字,握着税票的双手轻微地抖动着,一边掏钱一边小声叹道“唉,这怎么交得起!”看到这一幕,我深深地陷入了沉思……
农民工是在我国当前历史时期形成的一群处于产业边缘和体制边缘的特殊群体。他们有农村户口,承包集体土地,由于经济所迫背井离乡,去城镇里从事非农工作。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工作条件最艰苦,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却最低。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务工的季节性较强等客观原因,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一般根据《合同法》签订劳务合同,而没有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根据现行财务和税收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的确认和备案,不享受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在册员工待遇,不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务报酬支出不能通过“工资薪金”科目核算和列支,应当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通过“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列支和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本文开头中的大叔是某用人单位正式雇员,根据税法的规定,其按月取得的2200元工资收入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为10元。本文中农民大叔的劳动收入被法律法规界定为临时性劳务收入,按税法规定应缴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400.45元。同是劳动所得,只是其身份的不同,而税收负担竟有40倍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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