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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水灾哪些情形应按工伤处理或给予补偿?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我国许多地方发生了洪水灾害,水灾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哪些情形应按工伤处理或给予补偿呢?

  上班时因水灾伤亡属工伤

  虽然水灾属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很多商业保险中,不可抗力通常被列为免责条款。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要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水灾中,正在上班的人员,以及因工作到灾区出差期间发生伤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当属其列。

  受指派抢险救灾伤亡视同工伤

  水灾中,各单位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其中有很多是由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的。抢险救灾难免发生抢险救灾人员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组织或者指派参加抢险救灾的,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伤亡者按照工伤处理;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志愿服务伤亡虽非工伤也能获赔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即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限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此,从事志愿服务伤亡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但这并不等于没有其他救济渠道:一、符合烈士条件的可批准为烈士,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二、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为志愿者办理了人身保险,可获得保险理赔;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有明确受益人的,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非因工伤亡所在单位也要担责

  水灾中,如果员工不属于因工伤亡,虽不能按工伤处理,但用人单位也必须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一定补偿。一、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6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二、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50%,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40%,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三、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员工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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