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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补偿标准将“限高”
2010-07-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立法·劳动合同法草案———

  本报讯 由于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员。昨天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三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新增如上规定。立法要点:

  ■单位技术革新也可裁员

  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因治污搬迁等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三审稿中新增:“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用人单位可裁员。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劳动者中,“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限制条款也被删除。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解释称,技术革新可裁员并不会造成裁员大规模发生,因为还有“变更劳动合同”的限制。比如一条生产线撤销了,50名劳动者无岗位,此时企业应变更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安排到其他岗位,如仍容纳不了全部劳动者,对剩下的人员才可进行裁员。

  ■单位提供培训费可限服务期

  草案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草案三审稿修改规定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如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高于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作出如上修改是因有意见认为,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是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据此要求约定服务期。此外,培训有脱产、半脱产、花费高额培训费等多种情况,只有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才可要求约定服务期。

  ■高、低端劳动者补偿有区分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审稿中,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样规定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称,草案限定了高端劳动者两个高额,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是经济补偿金总额,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这一条规定将是本次常委会重点要听取意见的条款,虽然比较有技术性,但直接关乎各方利益。

  草案三审稿还新增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的工资还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去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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