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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职工惹出侵权案
2010-07-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987年,初中毕业的张大丽(化名)进入河南省洛阳市某大型国企分公司工作,工种是“皮带工”。2005年8月,张大丽因身体不适合继续从事原工种,公司让她做清洁工。当年12月,公司下发了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

  张大丽认为,她长期从事的“皮带工”工种,存在职业病风险,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据此,张大丽向公司提出异议。

  2006年1月,公司同意她继续上班做清洁工作,但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其身份按临时工进行管理。

  2007年12月底,公司领导再次口头通知张大丽待岗。

  2008年4月,在张大丽多次要求下,公司同意其继续上班。同时,公司告知张大丽,她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变更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用再为她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险。

  此后,公司为了获取证据,达到随时和张大丽解除劳动合同、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法目的,未经张大丽同意,在上班期间对其进行监视、偷拍、录音、录像,并制成3张光碟擅自使用。

  因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张大丽的名誉权和人格权。2009年2月11日,张大丽将公司告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未与张大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更用工形式,以期达到随时与张大丽解除用工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并为固定证据而录音、录像,其做法明显侵害了张大丽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被告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张大丽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大丽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不久,张大丽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她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双方劳动合同自愿解除,张大丽自愿放弃人格权纠纷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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