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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2010-08-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大学生小刘毕业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毕业后,小刘按照约定入职该公司。此后,公司长期不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过交涉,公司答复小刘说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了,就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小刘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维权提示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首先,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另外,大家要注意劳动合同有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入职登记表等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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