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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介机构运营将有新规可循
2010-08-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提示

  职业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不成功时必须退还中介费,用人单位发布招聘简章要明确标明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原因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两倍工资……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将充分完善我市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就业机制,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房东不得租房给黑职介

  据介绍,新条例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如专职人员数量、场地面积等,并将该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调整为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必须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还应建立服务台账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介绍用工的统计信息,在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时必须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按照新条例,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和介绍童工就业,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及扣押求职者证件或收取押金等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此外,新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

  招聘时要标明劳动报酬

  记者获悉,新条例对用人单位招聘途径、发布公告等各种环节都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主要选择6种途径,即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利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招用信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新条例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应包括用工数量、用工条件、用工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新条例还列举了用人单位的7项禁止行为,包括提供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非法招用童工,扣押劳动者证件,以担保为名收取劳动者财物等。

  恶意拒签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已超过一个月可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和区分。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但因劳动者的原因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项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只有具有不可归责的事由,才可以不承担两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明显有利于促进劳资双方诚实守信、规范订立劳动合同。”该名负责人同时表示。

  针对部分不法用人单位采取故意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等方式,以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凡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订立下一个劳动合同,并列举了7种恶意规避的情形,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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