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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巧妙应对劳动合同争议
2010-08-0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周年后,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争议种类涉及面变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慎,调岗减薪、经济性裁员、补偿金、加班费纠纷等问题突显。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教培英才网和服装英才网联合主办了题为“十类热点劳动争议纠纷应诉操作实务指引”的主题沙龙活动,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阎付克律师为HR们答疑解惑。在此次主题活动中,阎律师着重讲解了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案例。

  劳动合同无效不需支付赔偿

  某超市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一些职工不愿签,超市考虑之后,采用了让职工签订简单用工协议书的方式。协议书约定了职工的岗位、工资待遇以及工作注意事项,并约定职工可以随时辞职。今年初,有几名职工因自身原因离开超市后,将超市举报到了劳动监察部门,以超市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超市支付双倍工资。而劳动监察部门认定超市与职工签订的用工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为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法》禁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规定用工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阎律师强调,无效合同与事实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在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合同法定顺延案例

  南女士于2003年12月与某外资企业签订了四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000元,约定到期后再续订合同。2007年10月南女士开始休产假,2008年3月1日产假结束回公司,公司安排其在原岗位工程部上班,但是没有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两个月后公司进行人事调整,南女士被安排到生产部工作,南女士由于孩子较小拒绝调换岗位,该外资企业便以合同已经期满通知南女士退工,南女士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仲裁裁决支付4个半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增加支付一个月工资。

  阎律师分析:原合同2007年12月到期,由于南女士正在休产假,原合同必须顺延到产假期满,南女士2008年3月1日到公司上班,公司接纳了南女士上班,双方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得到了事实上的延续,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与南女士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违反了这一规定。两个月后公司调整岗位,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时终止劳动关系,南女士没有提出异议,属于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期满退工,应当支付4个半月的工资。同时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应当按照82条规定,向南女士增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会后,HR纷纷表示希望能有更多相关的讲座,阎律师表示在以后的沙龙活动中将会有一系列不同主题的案例讲解,为HR们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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