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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饭热炒”的《工资条例》
2010-08-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资条例(草案)》起草接近尾声,但何时正式公布尚未确定。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鲁志峰认为,《条例》草案中最大的亮点是工资增长需要协商,企业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适度挂钩。(8月4日《21世纪经济报道》)

  舆论普遍认为,出台《工资条例》将会是打响新一轮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炮。《工资条例》的任何变动,都会激起舆论普遍关注的阵阵涟漪。从官方和媒体不断披露的相关信息来看,从今年“两会”起就已提上议事日程的《工资条例》,始终围绕怎样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展开。虽然目前尚且不能确定《工资条例》何时出台,但可以肯定的是工资集体协商将是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主要手段。

  其实,工资集体协商原本就不应该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作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配套制度,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同步确立的,早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之际,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已写入法律,虽然法律的规定是粗线条的,但毕竟意味着这项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之后随着《工会法》的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以及《集体合同规定》的出台,集体协商制度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而在制度上不断完善起来。

  之所以在法律对集体协商早有规定而且工会组织也推动了16年的前提下,集体协商还是在当下义无反顾地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说明16年来集体协商工作步履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工资条例》即便能够很快出台,也不过是对法律已有规定的重复,属于典型的“冷饭热炒”,对于推动这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并没有太大价值。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在法律已有规定的前提下,这项作为工会核心内容的工作推进得还是如此不力,普遍认为这是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不接受集体协商要承担什么样责任,这也是《工资条例》被期许在这方面能够做出突破性规定的原因,但是《工资条例》的层次决定了它在这方面即便有所突破,也不过是无关痛痒的细枝末节,决定不了集体协商工作的走向。

  真正的问题出在了工会身上,虽然从贯彻《劳动法》起,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就已成为工会的“牛鼻子”工作,而且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集体协商工作又被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全总同时要求各级工会要推动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但问题是,原则上、目标上的要求很容易做到,关键是如何让其落到实处。如果说集体协商是工会维权的核心内容,那么整个工会工作的组织体制、运行方式等都要围绕这一核心内容来展开。

  从已有的信息看,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最大的问题是“不敢谈”、“不会谈”,看似两个问题,实际上只有一个“不敢谈”的问题,因为“会不会谈”其实是一个实践的问题,只要敢谈了,会谈根本不成问题。之所以“不敢谈”,与工会的组织体制尤其是基层工会的地位有很大的关系,受制于企业经营者的工会干部忌惮于“丢饭碗”,当然“不敢谈”了。这样看来,如果没有工会改革的同步推进,即便开展集体协商的口号叫得再响,《工资条例》出台得再及时、规定得再明确,恐怕也是杯水车薪,这也就是“冷饭热炒”的《工资条例》没什么可期待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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