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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法明确高温津贴按日支付
2010-08-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近日,我国北方多地遭遇高温热浪。然而,近几年高温津贴及其他劳动保护执行情况并不理想,专家分析是由于法律缺位,应当尽快对高温劳动保护立法。

  劳动者享有高温休息权

  实际上,高温天气下需要支付给劳动者高温津贴并无法律规定。唯一一个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196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

  直到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才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除了高温津贴,有关劳动者高温休息权,也是在2007年四部门通知中才有相关规定。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另一个备受争议的地方是它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其他职业均被忽略。但在地方性的规定中,其他室内工作人员已被涵盖。

  同样,在劳动法这部重要的有关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中,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现有法规政策存在软肋

  有调查称,大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没有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差距很大,每月从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劳动群体,获得的补贴反而很少或根本没有。

  高温津贴难以落实、高温标准相差悬殊、高温休息制度不被遵守,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法律依据。尽管2007年7月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已对劳动者的高温休息权和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作出相应规定。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这一通知的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而在重庆市2007年率先出台《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则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高温劳动保护应当细化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王芳建议,法律应当规定在室外温度达到40℃,除特殊行业不能停止工作之外的,必须停止户外作业;室内温度无法采取措施降低至37℃,应当停止工作。用人单位拒不执行规定的,按照劳动者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王芳还建议高温津贴应当按日支付,每日补助数额为当地日最低工资标准(可区分露天和室内工作的津贴),不得以防暑降温用品折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法律应当有详细的惩罚性规定,以利于操作。

  “另外,高温天气标准应当依据气象部门公布的该市平均气温来确定,不能要求实时监控工作地点的温度,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举证几乎是不可能的。”王芳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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