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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要有刚性约束力
2010-08-0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盛夏刚抬头,高温胜似火,我国大部分地区持续遭遇热浪袭击,北京创下50年来42.9℃最热纪录(见7月6日《东方早报》)。

  年年战高温、斗酷暑,高温津贴总是深藏不露,与汗流浃背的一线工人擦肩而过,缘由何在?

  最终要的原因是,高温津贴发放缺乏明确法律支撑。据法律专家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曾于2007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35℃以上高温天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这个通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未做具体规定,留给企业“自由裁量权”太大,非公企业为减少成本支出普遍不愿遵从,或者在三伏天给员工发一盒清凉油,替代高温津贴。

  其次,高温津贴制度执行软弱,监察不力。因缺少刚性法律约束,一些地方执行底气不足,每年只是善意的提醒企业关注员工防暑降温,至于发不发高温费?发多少?似乎完全取决于用工单位“自觉自愿”,加之许多员工并不知情,工人的高温福利自然就成水中月、镜中花。

  四季轮回,高温天气每年都与我们如期而约,随着全球变暖,夏季高温时间在延长,强度在增加,极端高温天气发生概率在加大,关心高温气候中公民生活、工作与健康,是政府不可缺失的民生关怀。据了解,目前高温津贴主要在垄断国企内执行,这种状况亟待改变。

  高温津贴应成为所有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农民工高温条件下必不可少的劳动保护,人人享有,这首先需要立法对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等进行规范,作出刚性规定。当然不必单独立法,可在《劳动法》或《气象法》中增加高温津贴的条款。

  立法不等于万事大吉,政府部门还应厘清职责,强化监管,把高温津贴纳入职工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对少发、漏发或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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