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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欲打破劳资困局 专家称或将立法确定工资共决制
2010-08-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7月23日傍晚,最后一批工人走出广州欧姆龙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厂区,登上往宿舍的大巴,只剩几个光膀的工人在厂区球场中追逐着篮球。

  这里很平静,两天前却非如此。7月21日, 欧姆龙超过一半的员工停工要求加薪。“当时,他们厂来了很多警车,市里、区里的不少领导也来了。”邻厂的一位保安告诉本报记者。

  在欧姆龙停工事件的同一天,中止两年多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草案,被提交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一次会议中表示,在全国范围内,广东省是第一个酝酿明确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机制。

  “政策制定者希望以地方法例的形式落实工资共决制,将频发的劳资争议引入良性轨道。”曾参与《条例》第一稿制订的肖胜方律师如是说。

  非“谈”不可

  作为广州市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顾问之一,肖胜方2006年起经常参与劳资谈判。

  但由于资方的天然优势,使得谈判很难进行。肖胜方举例,两年前广州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给资方发了谈判邀约,至今资方还不理睬。

  这尴尬的一切,可能会因《条例》而改变。

  “《条例》二稿增加的内容可以看作是迫使资方坐下来谈的制度保障,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在程序上的完善。”肖胜方说。

  与一稿相比,《条例》二稿最大特点在于系统性地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与处理”两大章内容,条文也从征求意见稿的48条扩大到83条。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1/5以上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即可在企业工会或地方总工会指导下,以民主推选代表方式进行协商,而企业收到工资集体协商意向书后,十五日内必须予以答复。

  “《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一些重要的问题也没有回避,整体上往前推进了一步。” 曾参与处理南海本田事件的著名劳动关系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常凯评价道。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早已不是新鲜事物,《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很多省也有出台,这次广东省《条例》二稿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广东省首吃‘螃蟹’,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协调处理机制从程序到处理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细化的规定。”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一位负责人分析道。

  劳动者说“不”

  在《条例》二稿被披露前,谁也没想到它会成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一步。

  早在2008年7月,广东省人大发布《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随后就搁置了下来。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波介绍, 2008年出于应对金融危机的需要,人大常委会根据各方意见暂时中止了《条例》的审议。直到今年,才将其补充列入立法计划。

  在《条例》二稿中大幅加入工资集体协商的细化内容,直接压力显然来自近来突出的劳资纠纷。

  在招商引资竞争白热化的年代,地方政府最关心能否给投资方提供满意的服务,而非劳工权益。但最近富士康“连跳”等事件引起人们反思。

  “劳动者开始说‘不’了。” 广州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张瑞洲指出。

  这一方面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增强,特别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在媒体引起了各种讨论,让劳动者更为关心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一直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特别是金融危机后,很多员工被辞退,他们被迫向企业追索欠账,纠纷增多。

  欧广源在7月21日亦指出,“现在广东部分企业在劳资用工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部分外资企业对员工人文关怀不足、工资待遇偏低、加班过于频繁。”

  据劳动部门统计,广东省停工事件集中在汽车配件、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90%以上的劳资冲突中工人们的诉求主要集中在改善工资待遇上。

  为此,专家指出劳资冲突的原因之一,是“工资共决”制发挥的作用不理想。“很多劳资冲突本身只是工资问题,如果协商机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就不会发生冲突了。”常凯对本报表示。

  在全国总工会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益英看来,原来的法律都只是对“工资公决”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留下了很大的法律障碍:“法律没有规定企业有参与谈判的义务,导致在企业拒绝谈判以后,工会也毫无办法。”

  而常凯认为,“工资共决”只有概念框架而无法落到实处的另一原因是:“地方工会很少站在工人一边代表工人去谈判。”

  工会不只“灭火”

  虽然前景可期,但是这份尚未正式通过的《条例》草案,还是引发了不少的争议。

  比如,《条例》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过激方式要求企业调整工资”的规定就引发争议。

  不久前,搜狐网公开发表评论认为,要“警惕以规范集体协商的名义立法禁止停工行为”。“停工这种方式其实被禁止。”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对媒体表示。

  但在常凯看来,这是把劳资双方拉到谈判桌上的积极规定。“对于雇主,这个规定是压力,如果他们不接受谈判,工人就有可能停工,他们就必须权衡。对于工人,也有限制,不能随意停工,必须先要提出谈判。”

  更大的问题可能是工会本身。作为《条例》所规定的主要的谈判主体,基层工会的情况并不乐观。

  7月初,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邓维龙在公开讲话中表示:“现在的企业工会和工会主席,很少是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基本上是企业老板内定。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工会就成了企业老板的代言人,根本不会站在职工的利益角度说话。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多数已是形同虚设!”

  正是这样,劳资纠纷中,工会往往是“灭火者”。“现在很多工会就只会‘躲猫猫’,做‘和事佬’,做一个调停者的角色。”肖胜方强调。

  有人注意到,《条例》二稿中,依然保留了“双方无法进行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者达成一致意见不履行的,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协调”的提法。

  “协调是劳动部门的职能,工会怎么能代替他们去协调呢?这个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常凯对此表示担忧,“《条例》给了工会很多的权力,但是工会能不能履行,也是个问题。如果工会不去做,那怎么办?要真正解决问题,还需要工会的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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