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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拒绝到危险海域工作被辞退引发诉讼
2010-08-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身为一名船员,今年33岁的颜先生被公司指令到海盗横行的索马里海域工作,但颜先生认为这是一个危险海域,要求公司书面保证到危险海域前让其下船避险。这个要求不仅被拒绝,颜先生还被公司炒了 “鱿鱼”。颜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的书面警告处分,同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一审法院未支持颜先生的诉请。颜先生不服,提起上诉。7月27日下午,本案二审开庭。

  去索马里工作前要求避险

  颜先生于1997年8月进入中英海底系统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据颜先生诉称, 2009年4月29日,公司通知他于当月底带护照到公司办理签证,并将于次月8日前往新加坡上船工作。颜先生认为他当时慢性胃炎发作且家中有事,不过他还是如期到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请假。

  公司并没有认可颜先生开具的病假单,于同年5月4日再次向颜先生发出通知,要求他上船工作,并于当月11日对颜先生作出了书面警告处分的决定。

  颜先生多次交涉未果后,公司又于同年6月3日第三次向颜发出通知,要求颜于当月5日办理前往索马里海域工作手续。颜先生于该日前往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撤销警告处分决定,并要求公司书面保证到危险海域前让其下船避险, “但公司不仅不予理解,反而于当日就对我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

  颜先生申请仲裁,未获仲裁委支持。之后,他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撤销公司作出的书面警告处分,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4万元。

  公司称员工多次违反制度

  公司辩称,已多次口头通知颜先生带好护照准备上船工作,并于2009年4月29日书面通知颜先生带好护照登船,但颜先生当日未提及请假事宜,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故意不带护照导致误船。颜先生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颜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9年4月30日已按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条例》之规定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2009年6月3日,公司再次通知颜先生于当月5日携护照来到公司报到办理登船手续。然而,颜先生以公司未撤销警告处分决定,亦未出具书面保证到危险海域之前让颜先生下船避险为由,再次未接受公司的工作调派。为此,公司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决定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颜先生的诉讼请求。

  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颜先生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7月27日的法庭上,双方提供了新的证据,颜先生称: “公司在请假制度的实际操作中一直采取电话告知的方式,无需向单位提供病假单等相关证明。”但公司认为按照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条例》,应该提交书面申请。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展开辩论。颜先生提出,由于公司解除与他劳动关系的时间在其公休期间,因此有理由认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方认为,颜先生在没有以书面提交的方式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不履行职务。其后,颜先生对公司另行给其安排的工作不予理睬,已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听取工会的意见之后,作出与颜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庭审结束前,公司拒绝接受调解,法院宣布将择日作出判决。

  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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