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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福利假并非法定年休假
2010-08-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福利年假未休完按法定年假标准申请补偿被拒

  正值入伏高温,不少用人单位开始按照计划安排职工进行休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有的用人单位除了政策法定的年休假以外,还在企业内部安排了一定的福利年假,职工按照一定的工作年限可以享受,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认为福利年假没有休完应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享受补偿,这样的看法能否获得仲裁部门的支持呢?

  解除合同职工要求支付未休年假补偿

  张先生于2004年3月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张先生担任高级系统管理员,每月工资8775元,其中,休假制度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还将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该公司的《休假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执行国家法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职工入职公司后,可享受2天带薪休假,以此类推,职工享受此类带薪假的最高天数为10天,且此类休假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如因单位原因应休未休,单位将给予适当奖励。”

  2009年11月9日,因张先生有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鉴于张先生累计工作年限达到13年,张先生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他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假,可是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偿。张先生来到原宣武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支付2009年10天法定年假工资12379元;同时按照相同的标准支付2009年未休单位福利假10天12379元。

  法律规定未休法定年假可获3倍工资

  原宣武区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孙小辰和史策介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该按照该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2009年已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张先生当年应休国家法定带薪年休假8天,而其实际已休法定年假为9.5天。同时工资表显示该公司支付了张先生2009年11月全月工资6187.42元,扣除11月1日至9日6天工资1706.87元,其余4480.55元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休假制度支付给张先生2009年未休福利带薪年休假奖励,所以公司不用再支付给张先生年休假补偿。

  没有约定福利假未休不能按法定补偿

  孙小辰介绍,本案中,张先生累计工作年限为13年,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双方于2009年11月9日解除劳动合同后,按张先生当年已工作的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为8天,由于公司已在2009年度安排张先生带薪休假9.5天,且高于法定天数,所以不存在继续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休年休假、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问题。根据该公司《休假管理制度》,张先生2009年应该享受10天带薪年假,并在当年12月31日前休完,因单位原因未休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的约定,鉴于该公司已经支付张先生2009年11月全月工资,其中包含了当年张先生未休福利带薪年休假奖励4000余元,未违反双方约定。故仲裁委对其两项请求予以驳回。

  史策提醒,实际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外,为提高员工积极性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规定职工工作若干年可福利年休假的现象,而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作出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要求未休福利性年假的年假工资按照未休法定年休假的年假工资标准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所以,劳动者在要求休假时应该看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特别是其规定的年休假是否与法定年休假重合,还是在法定年休假外另行安排的福利,避免理解错误,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浪费自己的时间与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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