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证应聘工作意外伤残 超市未核查应负责
在某超市工作的赵青梅,意外摔伤至八级伤残,非但没拿到伤残补助金反被超市告上法庭。原来,赵青梅并不是以真实身份与超市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一个名为余则伟的男性身份,超市遂以赵青梅伪造身份为由起诉合同无效。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超市方负有核查赵青梅真实身份的义务,故一审判令其支付被告赵青梅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近5万元。
赵青梅于2008年6月25日以余则伟的名义与某超市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余则伟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超市方,约定在该超市担任保洁员工作。在超市员工登记表上所列余则伟的性别亦为男性,而赵青梅向超市提供自己照片,贴在胸卡上。2009年8月某日,赵青梅在工作中摔伤,为左腕克雷氏粉碎骨折伴尺骨茎突骨折,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由于超市并未给赵青梅交纳工伤保险,双方就伤残补助金问题发生分歧。超市方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被告赵青梅提起反诉,认为合同有效,并要求超市方按相关规定支付伤残补助金。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以自己的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用人单位也负有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核明其身份的义务;否则,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无效。被告赵青梅以余则伟名义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且出具了非本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无效。
同时,原告超市负有核查被告身份的义务,故对于双方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无效的劳动合同均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综上,法院一审判令超市支付给赵青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1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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