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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被解雇的农民工要将维权官司打到底
2010-08-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两位农民工在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了多年,被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解雇,公司仅给每人支付了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两人从此失去了工作。

  8月11日,两位农民工告诉记者,历经一年的诉讼,他们终于从开发区人民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人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判令这家公司支付两人生活补助费。两位敢于较真的包头农民工,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

  打工多年被解雇 劳动合同仅签半年

  刘顺廷和贾德喜都是从乌兰察布市来包头打工的农民工,他俩在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工作了9.5年和6年。位于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的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是瑞士特密高公司与包头晶元石墨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董事长是瑞士公民。在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该公司并没有与这两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这家公司才与两位农民工分别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截止至2009年6月30日。当这半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这家公司终止了与两位农民工的劳动合同,随后便将他俩解雇,仅为每人支付了1.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依据该公司规定,职工被解雇后,公司应按职工在企业实际工作年限予以经济补偿,即以每工作一年付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给职工一笔离职费。对于资深职工,公司还可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获得较多的赔偿。现在,公司终止与他俩的劳动合同,每人仅支付给1.5个月的本人工资,他俩均表示不能够接受。

  劳动仲裁:两位农民工仅多得半月工资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该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解雇员工后,应该按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另外,该公司已与两位农民工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现在要解雇劳动者,必须支付经济赔偿金。于是,两位农民工依法将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告至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予以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2009年8月20日,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下达了裁决书认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到2009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两位农民工在公司工作计1年6个月,公司为两位农民工每人付两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为两位农民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交手续。同时驳回了两位农民工要求支付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请求,对于两位农民工在合资企业成立前工作的年限没有认定。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两位农民工只是多得到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他合理诉求全都没有支持。

  打赢官司还将上诉

  两位农民工究竟能拿到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对两位农民工的经济赔偿责任?两位农民工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2009年8月31日又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他俩的经济赔偿金、生活补助费和拖欠的工资等。

  今年7月21日,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认为: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原告刘顺廷的工龄应依法从2000年2月起计算至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即2009年6月30日;原告贾德喜的工龄应依法从2003年9月起计算至2009年6月30日。参照被告《章程》规定,若公司解雇职工应按职工连续受雇于被告年限,以每一年付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给职工一笔离职费。因此,法院判令特密高晶元石墨(包头)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刘顺廷2617.3元/月×9.5个月=24864.35元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原告贾德喜1521.25元/月×6个月=9127.5元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判令被告支付给两位农民工每人生活补助费3000元。至此,两位农民工从申请劳动仲裁到法院一审判决,历经一年的艰难诉讼,最终为自己讨回了一个“说法”。

  两位农民工拿到判决书后,仍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他俩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法实施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与他俩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年底时,公司才与他俩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劳动合同。事实上,他们已与公司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实质上是解除了与他俩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承担对他俩的经济赔偿。

  于是,他俩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继续上诉,将维权官司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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