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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工资集体协商指引
2010-08-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广州日报》报道:一方发出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方收到后15日内要给予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记者近日获悉,广东省首次公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对全省工资集体协商的整个流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各3至10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对方不可视而不见或者干脆拒绝,协商期间,代表无正当理由不得被调岗位或被“炒鱿鱼”,工资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当由企业方于5日内以厂务公开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有效期一般为1至3年。

  根据《指引》,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应当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其工资及相关的福利待遇;此外,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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