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祥:职工权利不应消弭于立法观望中
8月17日至18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陈斯喜率调研组一行,到我市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后续监督工作调研。在中山调研期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涉及劳资关系的部门向调研组呼吁,希望全国人大尽快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立法。(8月19日《中山日报》)
尽管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课题,我们也深信劳动者的利益关照、企业的利益协调、政府的和谐考量、实施上的可操作性等诸如此类的难题不可能在仓促之间迎刃而解,但从2000年出台《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到2010年即将出台《工资条例》,十年光阴仍处于犹豫和观望的立法现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立法步伐凸显出来的“耐心和毅力”,无疑让广大职工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权力而愈发忧虑重重。
尽管这的立法观望,不可能取得永久的全盘均衡。但是在强大的资方面前,普通劳动者缺乏基本的议价权,最低工资标准要么成为标准工资,要么成为最高工资标准。于此,在工资议价权上保障劳动者权益又将呼之欲出的《工资条例》,还是被广大职工一如既往的寄予了莫大的期待。身在职场,谁不期望,能与老板坐在同一张谈判桌前,为自己的劳动所得及权益与资方唇枪舌战,在这样的权利话语博弈中,老板最终妥协,与企业员工达成工资上涨协议——这正是工资协商制度,为我们描绘出的劳资双方公平谈判博弈的场景。可这样的图景对许多普通劳动者而言,无疑太过奢侈。因为,在过于依靠人口红利为企业、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发展模式中,企业对工资协商显然缺乏动力,除非一方的话语博弈力量发生改变。
劳方权利不刚性,工资协商无保障。唯有把职工的工资纳入法制的轨道,加快《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配套实施措施的立法步伐,劳动者才可能有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地位,最后协商的结果也才可能真正保障双方利益。而工资协商要真正从纸面走向实际,除了资方应意识到这种最佳博弈的选择,在谈判中,如何通过企业工会增大员工的话语权,如何摆脱目前企业工会在资金、用人上过于依附企业的现状,这些都需在工资协商制度中全盘考虑。
诚如人言,无论什么样的政策和法规,只要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就足够了,因为这就足以力拔千钧,就足以光明磊落,就足以放之四海。更何况,我们不正是在强调改善民生吗?有什么比老百姓的口袋里更多点可支配收入更大的民生事业吗?我们不正是在苦思缩小差距吗?有什么比老板和国家的钱以合理合法渠道流入劳动员工的口袋更妙的缩差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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