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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启动《工会法》第三次修订
2010-08-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时隔九年后,《工会法》再次启动修订程序。

  全国总工会人士在8月18日表示,修订后的《工会法》或将在2011年下半年出台。该人士透露,此次对《工会法》的修订将争取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方面做出突破,加强产业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作用,“授予产业工会更多权力”。

  中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1995年起逐步推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曾对集体谈判制度作出规定。据《2008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10.7万份,覆盖企业190.8万个,覆盖职工1.495亿人,占全国企业职工的60.2%。

  8月18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郑桥表示,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从建立之初,就把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放在了企业层面,希望通过企业层面的劳资双方协商谈判机制,保持和提高劳工标准。

  但现实状况是,企业工会在谈判中作为有限。首先企业工会干部受制于企业雇员的双重身份。其次,劳工标准的诸多内容仅靠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很难解决。不同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千差万别,同一产业、行业里的不同企业,不同的效益水平可能由非市场因素所致,在市场竞争并不完全的条件下,以企业效益为主要谈判标准,有可能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等,企业工会只能在企业告知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其力度必然大打折扣。

  郑桥指出,2010年春夏之交南方一系列停工事件,集中反映了现行集体协商制度的不足。他认为,现实的发展已对提升集体协商层级结构提出了新要求,推进产业及谈判是完善制度的重要途径。

  郑桥认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产业之间的差异与问题日益突出。产业之间的利益调整,必须借助产业一级的调整手段。现有中央层面的劳动立法、直接插到企业层面,进行微观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急需上下的有效衔接,其最佳途径就是产业级别的集体协商制度。

  实际上,产业级别的谈判已有实例。例如上海金山区纺织服装行业工会就与对应的纺织服装协会签订了行业集体合同,就行业工资制定了工时工价定额指导标准。而早前浙江温岭羊毛衫加工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也是通过行业性工会与行业雇主组织谈判。通过这些谈判,确实减少了因薪资等问题引起的工人停工、上访事件。

  但需要看到的是,推进产业级别的集体协商尚存在现实障碍,首先,中国实行地方工会为主的组织管理体系,而工会工作的传统着力点是在企业层面,这造成产业工会力量薄弱。此外,中国各级行业雇主协会发育亦不健全,如何形成有效的谈判主体,也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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