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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该怎么赔
2010-08-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湖北籍女工小李是不幸的,入职不过一个多月,下班途中就遭遇车祸,主要责任人的逃逸则让她雪上加霜。然而,小李又是幸运的,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她从公司共获得16万余元工伤赔偿,暗淡的生活终于重现曙光。日前,拿到全部工伤赔偿的小李向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正是您们的帮助,让我的生活又有了保障!”

  祸起:下班途中遭遇连环车祸

  2008年8月,小李进入苏州市某公司工作。9月23日,小李骑电动车下班,在一路口与两辆机动车发生连环碰撞,当场连人带车被撞翻在地,受伤严重,被警方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小李住院两个多月,共花费治疗费用16万多元。经鉴定,全身多处严重受伤的小李构成1处8级伤残和3处10级伤残。出院后,小李将事故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起诉至法院,但因主要责任人逃逸,小李最终只获得全部赔偿额的30%。有限的赔偿显然难以解决小李今后的生活问题。经多方打听后得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申报工伤,小李又看到了希望。

  求援:欲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2009年7月,劳动部门认定小李构成工伤。同年12月,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李为伤残9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拿到鉴定结论的小李找到单位,要求支付工伤赔偿,但遭到拒绝。小李于是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但在如何要求单位赔偿、具体赔偿多少上犯了难。经人指点,小李来到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争论:事故与工伤,双赔还是单赔?

  承办案件的刘坚、彭黎两位律师经过周密调查,于今年3月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李所在单位支付工伤赔偿。

  被申请单位的代理律师称,小李通过交通事故诉讼已经从肇事方获得赔偿,因此李再向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用和停工留薪工资等就于法无据。刘、彭两位律师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劳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在本案中,小李虽然通过诉讼已经获得了部分赔偿,但因主要责任人逃逸,大部分赔偿已然落空,因此再通过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其并没有在实质上获得双赔,对于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未获赔的部分,单位应予以赔偿。

  调解:单位作出让步,女工顺利获赔

  刘、彭两位律师指出,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因为职工个人过错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最终被申请单位同意作出让步,共支付申请人小李工伤待遇补助款100000元,之前小李向公司借的61000元治疗费用也无须返还,两项共计161000元。截至目前,被申请单位已将全部工伤赔偿足额打到小李账户,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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