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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劳动纠纷,三处意见分歧
2010-08-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12日下午,后宅华大压铸拉链有限公司54岁的保安老钟在工作岗位上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过初步诊断,老钟的心脏出了问题,进一步检查和治疗需要高额的费用。厂方在垫付了6000元医药费后,便不愿再出钱。生活本就困难的老钟家里一时筹不到足够的钱。眼看着要断药了,老钟的儿子钟鑫洲无奈向本报市民援助中心求助。

  8月19日下午,当笔者向当事双方求证事情的始末时,得到的却是两种不一样的说法。究竟谁说的才是真相?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老钟,又该由谁来为他的医疗费埋单?

  双方分歧之一:老钟是如何发病的?

  钟鑫洲说,父亲老钟在发病前曾连续上了两天夜班,加上白天也未能休息好,身体已经感到不适。8月12日下午1点左右,由于厂里气温高,老钟遂到厂外阴凉处乘凉。不久,厂里催其回去,急忙赶回厂区的老钟不久就晕倒在地。

  而厂方负责人事的李主任则有另一种说法。他说,老钟好打麻将,12日那天,老钟离开厂区其实是去打麻将。“厂里当天要迎接检查,所以才给老钟打电话。谁知老钟回到厂里,去卫生间洗了洗手,就晕倒了。”

  双方分歧之二:

  老钟为何没有接受进一步检查?

  钟鑫洲说,他爸现在的情况仅仅是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没有接受进一步的心区造影检查,目前只能初步认定为心脏病。而没有做检查的原因是费用不足。为了证明这一点,小钟出示了一份中心医院的催款通知单。通知单上标明,截至8月19日,所用医药费已达5804.67元,为了进一步治疗,尚需补交3000元。小钟认为,后续的治疗费用自己可以慢慢筹集,但是心脏检查迫在眉睫,希望厂方能先垫付。

  李主任说,不接受检查是老钟家属自己的决定。8月12日和15日,厂方曾先后两次向医院支付了共计6000元医药费,这其中已经包括了做检查的费用。至于家属为何不去做进一步检查,其中原因他们也不得而知。

  双方分歧之三:厂方是否要辞退老钟?

  “15日那天,由于医疗费用不足,我和姐姐一起要求厂方先发放父亲未领的3200元工资。厂方起初同意,并以需确认身份为由要走了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钟鑫洲说,在领钱时,厂方将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贴在辞工工资单上要求签字,并表示签字后老钟和厂里就已经没有任何关系。

  对此,李主任的说法则是厂方从未打算要辞退老钟,同意将未领工资提前领出是出于好心,让老钟能尽快得到治疗。

  老钟的情况能否算工伤?厂方是否有义务承担医疗费用?如果厂方真的打算辞退老钟,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带着疑问,8月19日,笔者向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仲裁科进行了咨询。

  一位姓王的负责人介绍,像老钟这样的情况,是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节的。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出的7种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突发疾病。而根据第15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老钟显然也不符合。“对于这样的情况,老钟可参照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辞退正在患病就诊中的职工,劳动仲裁科工作人员说,这样做肯定是不合适,也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视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可享受3到24个月的医疗期。

  8月23日,笔者从钟鑫洲处了解到,在向亲戚朋友借足钱后,老钟已于8月20日做了心区造影检查,病情被确诊为急性心肌炎,目前每天仍需三四百元医药费。另外,在华大压铸拉链有限公司工作的老钟女婿于19日被厂方辞退。钟鑫洲认为,厂方在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将姐夫辞退,属于打击报复行为,目前已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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