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爆破塌陷引发劳务纠纷 法官尽心调解妥善解难
8月19日,湖南省石门县法院民一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刘某各项工伤保险63 202.70元。当事人刘某激动地拉着闫法官的手说:“尊敬的法官,这次事故虽然造成我的身体受伤,给我以后生活带来不便,但没有给我带来心理的伤害。通过你们的尽心尽力的调解,案件得以解决,我很满意,你们负责的工作态度,使我深受感动,感谢你们!你们辛苦了!”
刘某是石门县新关镇闫家溶村人,2006年3月刘某在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处从事打风钻兼爆破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按天结算。2006年上半年每天工资40元,下半年每天工资50元。2006年12月23日,刘某受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在澧县盘山岩厂爆破工地做事时被岩石砸伤左下肢及胸部,刘某当即被送往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常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住院期间,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刘某负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间工资8 000元,刘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2010年6月17日,经石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3 202.70元。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裁决,故诉讼之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真分析案情,并耐心给双方做工作,为妥善解决刘某以后的生活问题,让案件做到案结事了,民一庭法官多次找公司负责人谈心、讲法律,让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分析问题。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由石门湘北爆破与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58 366.8元、停工留薪工资3296.8元、护理费1539.1元,合计63 202.7元。分期给付,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支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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