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提高农村人口扶贫标准年收入低于1500元为扶贫对象
2010-08-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农村扶贫标准提至1500元,即把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全部列为扶贫对象。
据了解,2008年以来,我省一直执行国家确定的1196元的农村扶贫标准。但据对我省农村贫困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我省与京津为邻,维持吃、穿、住、行、入学、就医等基本生存需要的支出水平较高。
有关统计表明,我省主要贫困片区维持基本生存的需求标准均高于国家确定的农村扶贫标准,如张、承坝上地区为1800-2100元、坝下地区1800-2000元,太行山区1500元左右,黑龙港地区1800元左右。
同时,农村低保平均标准甚至与扶贫标准相差不大,有的市县农村低保标准还高于扶贫标准。“这不利于贯彻中央提出的农村低保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的要求,也无法搞好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省扶贫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我省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150元,参照其他省份农村扶贫标准大体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或1/4的比例确定的先例,经有关部门综合分析、测算和论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从今年开始,将我省农村扶贫标准提至1500元,即把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全部列为扶贫对象。在工作安排上,优先扶持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196元的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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