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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10-08-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表示,随着朝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朝阳市的失业保险金也将随之调整,这将使失业人员受益。

  此次调整是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鉴于朝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0元,因此朝阳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要相应调整。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调整为每月520元;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调整为每月455元。

  2010年7月1日以前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原规定标准执行;2010年7月1日以后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新标准执行。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不再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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