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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鞍山市失业金发放标准上调
2010-08-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24日,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表示,从7月1日起,鞍山市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四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从原来的每人每月464元和40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和525元。

  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主要由于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应上调。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标准上调

  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64元和406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和525元。

  海城市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32元和378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和455元。

  台安、岫岩发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和350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和455元。

  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主要与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有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五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缴费比例

  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满1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以携带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同时,从去年开始,鞍山市失业金发放由原来定点机构直发改为商业银行代发。新增的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前一个月,凭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到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储蓄所办理存折,然后到市就业局一楼失业窗口登记,将个人账户录入数据库,就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另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每个月必须认证就业情况,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必须是本人于失业保险金领取的前一个月的26日至月末(遇节假日不顺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情况的认定。连续三个月不到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情况认定的,将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自动放弃享受失业金待遇处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如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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