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废止《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
8月27日,在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决定将《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20部地方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予以废止、修改。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对我市现行有效的65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提出了不作修订、废止、个别条款修改、部分修订和全面修订的清理意见,并提出《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4件,修订16件。
废止4部地方性法规
(一)《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该条例自1996年5月起施行,对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该条例现实工作中已不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
(二)《郑州市劳动监督检查条例》
该条例自1996年7月起施行,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主体、内容、程序以及监察机构和监察员的职责、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鉴于我市条例的内容已被上位法所涵括,因此予以废止。
(三)《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该条例自1997年11月起施行,对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条例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因此,予以废止。
(四)《郑州市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条例》
该条例自1998年9月起施行,对加强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劳教人员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工作均按照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河南省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办法》等规定执行。鉴于条例颁行时间较早,很多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因此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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