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护理费上调
2010-08-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8月27日上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按照生活能否自理,护理费用按照不同幅度增长。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18.5元的,调整到2018.5元,比去年增加155.3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14.8元的,调整到1614.8元,比去年增加12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211.1元的,调整到1211.1元,比去年增加93.22元。
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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