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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集体劳动争议规定》听证 裁员20人以上需报告人保部门
2010-08-3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幅较大,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此制定了《昆明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昨日,该局就此规定举行听证会。

  2007年至2009年间,我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量由1319件上升至5636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幅高达15倍以上。为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集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市人社局制定了《昆明市关于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中所称的集体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3个以上(含3个)劳动者因同一事由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昆明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均适用于本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用人单位在决定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征求工会与劳动者的意见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若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方案,获批后方可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后果的,可以建议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企业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听证会上,22名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该条例的制定强化了用人单位职责,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了平衡,有助于及时化解劳资纠纷。听证代表尹晓华表示,该规定重在通过基层调解和案前调解最大限度地缓解矛盾,强调了社区基层调节调解的作用,为基层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利依据。代表张亚敏等建议,对企业实行红黄牌制度是好的,但应细化处罚标准,以最大限度杜绝企业违法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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