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德基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赔付辞职员工5万8
北京肯德基公司因未及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日前被东城法院一审判决支付公司高管何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100元。
起诉原因合同到期 续签迟缓
何女士1998年进入肯德基工作。2006年11月,何女士从一名肯德基基层员工,晋升到了区经理。2007年7月,肯德基与何女士签订了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后,肯德基并未马上与何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但何女士仍在原岗位继续工作。2009年7月1日,肯德基与何女士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8日,何女士辞职,与肯德基解除了劳动关系。
何女士离开肯德基后,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仲裁部门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裁决,2010年7月16日,何女士一纸诉状,将肯德基公司告上东城法院,要求支付其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对于何女士的起诉,肯德基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很冤,其代理人讲,肯德基不是故意未及时与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因为何女士的身份是区经理,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层层上报,得到肯德基总部批准。而要得到批准,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重要的是,虽然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6月31日,公司未与何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肯德基仍按何女士区经理的职务,向其发放工资等一切福利待遇,何女士的利益没有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受到丝毫实际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肯德基败诉
东城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8月27日一审判决,肯德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何女士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100元。判决后,肯德基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待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针对此案,该案的承办法官——东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杨文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前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何女士合同到期后,肯德基未与何女士续签劳动合同,仍让其继续工作,何女士要求双倍工资,合理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个人拒签合同 单位勿让上班
“肯德基半年后与何女士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何女士是区经理,肯德基总部又不在北京,上报审批确实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判决,是否有些不妥?”记者问。
法官回答说,法院判案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而这条规定,适用于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再者虽然后来肯德基与何女士续签了劳动合同,但这一过程竟用了5个月时间,不能不说是工作的一种瑕疵。
此外,劳动者工作而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法律规定。而且这项法律的实施,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无关。例如有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而用人单位继续让劳动者工作,那么劳动者一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又很难拿出劳动者拒签的有效证据,其结果自然是单位败诉。在此法官提醒企业,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能让其继续工作,否则只能到后来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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