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没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2010-09-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9年12月,徐某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没有约定试用期。今年6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需大量裁人。为不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便找借口称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系无效合同,要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徐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仲裁。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因此,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协商补充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必须约定试用期。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院裁决徐某与某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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