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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经验:更有保障更权威
2010-09-0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人民调解被誉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国外也同样享有盛誉,被国外法学界称为“东方一枝花”、“东方经验”。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这标志着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正式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该法共6章35条,从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调解组织形式、调解员选任、调解的程序、效力等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做出全方位规定,反映了对我国民间调解经验的理性反思和深度总结,实现了多项制度和方式创新。

  从法规到法律 改变的不仅是效力

  早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这些成为一直以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政策法律依据。当前,为何对人民调解的规范从法规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主要考虑是什么?法律颁布实施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意义?

  对此,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介绍,最初的1954年条例和1989年的条例都是暂行组织条例和组织条例。它只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完整地对人民调解的制度作完整的法律规范。“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每年都有几十件提案要求制定人民调解法。”为此,在总结建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牵头起草了这部法律。

  据了解,1954年的暂行组织条例只有11条,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组织条例只有17条,而且都没有分章。这次的人民调解法一共是6章,最后通过的草案是35条。“除了总则和附则之外,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郝赤勇说。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也是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郝赤勇这样评价了法律颁布实施后的意义。

  明确财政保障 不会改变其群众性质

  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被视为人民调解法的一大亮点。据了解,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这也是常委委员、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那么,政府提供保障是否意味着人民调解工作就会趋于行政化?如何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和自治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表示,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设立的群众性组织。它具有的群众性是无可置疑的,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个群众组织,来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活动,它的性质在法律中规定得非常明确。

  “人民调解是需要成本的。”扈纪华强调,据了解,在很多地方调解中,有的是当事人申请来进行调解,有的就是发现了纠纷以后,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主动上门到纠纷发生地去进行调解,因为法律规定了就地及时解决,这就涉及一些成本。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在审议的过程中,委员们就提出来法律草案仅规定支持是不够的,要给予保障,否则的话这个工作就比较虚,法律的规定也比较虚,不能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顺利和健康发展。

  扈纪华介绍,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2007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文关于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的规定和做法,加了“保障”这个法律用语,“这不是个很虚的用语,而是要求根据财政部和司法部的文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员以及调解工作给予切实保障,这种保障并不会改变它的群众性的性质,它只是国家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表现。”扈纪华说。

  司法确认制度 对人民调解的有力支持

  现实中,当事人调解后反悔的事情常有发生。一旦有一方当事人反悔,还需重新进入诉讼程序。这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了司法确认制度,即对于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可以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经确认,这份调解协议书便具有了法律效力,相当于为调解协议加了一把“锁”,假如一方反悔将被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制度也被纳入该法中: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性措施。

  “这个制度实际上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郝赤勇对这一制度作出了积极评价。“这样可以减少诉讼,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事实上,近些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司法确认是一个很好的制度。据统计,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80%以上可以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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